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
等两市一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问题的复函
(1987年4月28日 劳人薪(1987)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你省要求对齐齐哈尔、北安两市和嫩江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的问题,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齐齐哈尔、北安两市和嫩江县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地区津贴的职工,全部实行本人工资10%的地区津贴。实行机关事业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计发;实行企业统一工资标准的,按标准工资计发。
二、此项津贴的经费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由自有资金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