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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生活费补贴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生活费补贴问题的复函
 (1987年1月9日 劳人薪(1987)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你区职工生活费补贴问题,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你区乌鲁木齐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现行的生活费补贴标准(26%)不动。南北疆地区职工现行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低于26%的,可以提高到26%。
  二、这次你区调整生活费补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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