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生活费补贴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生活费补贴问题的复函
(1987年1月9日 劳人薪(1987)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你区职工生活费补贴问题,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你区乌鲁木齐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现行的生活费补贴标准(26%)不动。南北疆地区职工现行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低于26%的,可以提高到26%。
二、
这次你区调整生活费补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或费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