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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或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单元机组的锅炉,主汽阀可以装设在汽机入口处。立式锅壳式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连接锅炉和蒸气母管的每根蒸气管上,应装设两个蒸气闸阀或截止阀,闸阀之间或截止阀之间应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一百六十七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20t/h的锅炉应装设遥控的向空排汽阀。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上应装设给水截止阀和给水止回阀。对于单元式机组,如果事先征得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装给水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向锅筒的给水管上都应分别装设给水截止阀和给水止回阀。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给水截止阀应装在锅筒(或省煤器入口集箱)和给水止回阀之间,并与给水止回阀紧接相连。
  第一百七十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锅炉,应装设自动给水调节器,并在司炉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为便于处理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锅炉的满水事故,应在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接出紧急放水管和阀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锅筒、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集聚空气的地方都应装设排气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分别有独立的蒸气管道和给水管道。如合用一条蒸气母管时,较高压力的蒸气管道上必须有自动减压装置,以及防止低压侧超压的安全装置。给水压力差不超过其中最高压力的20%时,可以由总的给水系统向锅炉给水。
  第一百七十四条 锅炉的给水系统,要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
  锅炉房应有备用给水设备。除属于1级电力负荷或有可靠电源的锅炉房或因停电而停止给水后不会造成事故的锅炉外,都应有备用气动给水设备。给水系统的布置和备用给水设备的台数和容量,由锅炉房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确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锅炉应有炉水取样装置,对蒸气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气取样装置。取样装置和取样点位置应保证取出的水气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八章 锅炉房

  第一百七十六条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在人口密集的房间(如浴室、教室、餐厅、观众厅、候车室等)内或其上面、下面、主要疏散出口的两旁不得设置锅炉房。锅炉房也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贴邻。
  锅炉房设在高层主体建筑以外的作为辅助设施的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水管锅炉可以不超过6t/h)且额定蒸气压力不超过1.27MPa(13kgf/平方厘米);
  (2)每台锅炉必须有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还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经常维护和定期试验,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
  (4)锅炉房必须按第177条的规定开设玻璃窗或泄压口;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须持有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型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锅炉房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其内任何一台锅炉应符合(T-100)V≤5的要求。(T-锅炉工作压力时的饱和温度,℃;V-锅炉水容量,立方米。下同)。
  锅炉房若与生产厂房相连(但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其内任何一台锅炉应符合(T-100)V≤100的要求,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装设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以煤为燃料的锅炉的锅炉房,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锅炉房应采用轻型屋顶,每平方米一般不宜超过120kg,否则应开设天窗或在高出锅炉的锅炉房墙上开设玻璃窗,开窗面积至少应为锅炉房占地面积的10%。
  第一百七十八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4)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第一百七十九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米,且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拴住。锅炉房内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锅炉房内开。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第一百八十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第一百八十一条 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第九章 使用管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为防止负荷突变发生事故,锅炉操作间和主要用气地点,应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
  第一百八十四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可分式省煤器如没有旁路烟道,当给水不能通过省煤器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漏泄、炉膛严重结焦、尾部烟道内严重堵灰、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时,应停止锅炉的运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气、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并且须将锅筒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应有人监护。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做好保养工作。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气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第一百九十条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水电部SD163《火力发电厂水气质量标准》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时应严格监视水位。

第十章 检验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运行锅炉的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定期停炉检验和水压试验计划应报送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各级劳动部门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运行的锅炉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新锅炉运行的头两年及实际运行时间超过10年的锅炉、气改水的卧式锅壳式锅炉,每年应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按水电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第一百九十四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的重点如下:
  (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板边等处应检查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3)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裂纹、断裂和腐蚀;
  (5)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6)铆缝是否严密,有无苛性脆化;
  (7)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8)锅筒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
  (9)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10)受压元件水侧有无水垢、水渣;
  (11)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12)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的通道有无堵塞;
  (13)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第一百九十六条 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如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第一百九十七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再热器的试验压力为1.5P1(P1为再热器的工作压力)。直流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压力为介质出口压力的1.25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压力的1.1倍。
  水压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的90%。
  表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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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锅 筒 工 作 压 力P   |试  验  压  力
------|-------------------|------------
 锅炉本体 |<0.59MPa(6kgf/平方厘米)|1.5P但不小于0.20
      |                   |MPa(2kgf/平方厘
      |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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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本体 |0.59MPa(6kgf/平方厘米)~|P+0.29MPa(3k
      |                   |gf/平方厘米)
      |1.18MPa(12kgf/平方厘米)|
------|-------------------|------------
 锅炉本体 |>1.18MPa(12kgf/平方厘米) |1.2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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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热 器 |    任  何  压  力     |与锅炉本体试验压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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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式省煤器|    任  何  压  力     |1.25P+0.49MP
      |                   |a(5kgf/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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