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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锅筒和过热器的安全阀始启压力应按表7-2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省煤器、再热器、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始启压力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1.1倍。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安全阀回座压差一般应为始启压力的4~7%,最大不超过10%。当始启压力小于0.30MPa(3kgf/平方厘米)时,最大回座压差为0.03MPa(0.30kgf/平方厘米)。
  表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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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 定 蒸 气 压 力    |     安 全 阀 的 始 启 压 力
   MPa(kgf/平方厘米) |
-----------------|---------------------
                 |工作压力+0.02MPa(0.20kgf/
                 |平方厘米)
    <1.27(13)    |---------------------
                 |工作压力+0.04MPa(0.40kgf/
                 |平方厘米)
-----------------|---------------------
                 |1.04倍工作压力
1.27(13)~3.82(39)|---------------------
                 |1.06倍工作压力
-----------------|---------------------
                 |1.05倍工作压力
    >3.82(39)    |---------------------
                 |1.08倍工作压力
---------------------------------------

  注①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的始启压力进行调整。对有过热器的锅炉,按较低压力进行调整的安全阀,必须为过热器上的安全阀,以保证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先开启。
  ②表中的工作压力,对于冲量式安全阀系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对其他类型的安全阀系指安全阀装置地点的工作压力。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安全阀一般应装设排气管,排气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保证排气畅通。
  安全阀排气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气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并通至安全地点。在排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
  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新安装的锅炉及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检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起座压力及回座压力。电磁式安全阀应分别进行机械试验、电气回路试验和远方操作试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安全阀检验后,其始启压力、起座压力、回座压力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安全阀经检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为防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放气或放水试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标有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各项:
  (1)安全阀型号;
  (2)制造厂名;
  (3)产品编号;
  (4)出厂年月;
  (5)公称压力(MPa);
  (6)阀门喉径(毫米);
  (7)提升高度(毫米);
  (8)排放系数。
  安全阀的排放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试验确定。

(二)压力表

  第一百四十四条 每台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蒸气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1)给水调节阀前;
  (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4)再热器出、入口;
  (5)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
  (6)直流锅炉截止阀前;
  (7)气动安全阀控制气源入口。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压力表的装置、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一百四十七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毫米。
  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旋塞,以便吹洗管路、卸换压力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三)水位表

  第一百四十九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2t/h的锅炉,可以装一个水位表。分段蒸发的锅炉至少每蒸发段上装一个水位表。
  锅炉外置盐段和直流锅炉可以不装水位表。
  第一百五十条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m时,应加装低地位水位计。低地位水位计的连接管应单独接到锅筒上,其连接管内径不应小于18毫米,并需有防冻措施,以防止出现假水位。
  第一百五十一条 用低地位水位计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低地位水位计,同时运行中至少有一个水位表正常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水位表应有下列标志和防护装置:
  (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玻璃板(管)的下部可见边缘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毫米。对于锅壳式锅炉,水位表玻璃板(管)下部可见边缘的位置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75毫米。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500毫米的卧式锅壳式锅炉,水位表玻璃板(管)的下部可见边缘的位置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毫米。水位表玻璃板(管)的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毫米。
  (2)为防止水位表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3)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或放水旋塞)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水位表的结构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运行中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板(管)、云母片;
  (2)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上下交错并列成一个水位表时,能够保证连续指示水位;
  (3)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之间的气水连接管内径不得小于18毫米,连接管长度大于500毫米或有弯曲时,内径应适当放大,以保证水位表灵敏准确;
  (4)连接管应尽可能地短,气连管中的凝结水应能自行流向水位表,水连管中的水应能自行流向锅筒,以防止形成假水位;
  (5)旋塞的内径及玻璃管的内径都不得小于8毫米。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之间的气水连接管上,如装有阀门,在正常运行时必须将阀门全开。

(四)排污装置

  第一百五十五条 锅筒、每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过热器或再热器集箱、每组省煤器的最低处,都应装放水阀。有过热器的锅炉一般应装设连续排污装置。排污阀宜采用闸阀、扇形阀或斜截止阀。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毫米,卧式锅壳式锅炉筒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毫米。
  第一百五十六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或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69MPa(7kgf/平方厘米)的锅炉,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点或排污膨胀箱。几台锅炉的定期排污如合用一个总排污管,必须有妥善的安全措施。采用有压力的排污膨胀箱时,排污箱上应装安全阀。
  第一百五十八条 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允许用螺纹连接。

(五)测量温度的仪表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为测量下列温度,在锅炉的相应部位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1)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出口的气温;
  (2)由几段平行管组组成的过热器的每段出口的气温;
  (3)减温器前、后的气温;
  (4)铸铁省煤器出口的水温;
  (5)燃油锅炉空气预热器烟气出口的烟温;
  (6)再热器和过热器入口的烟温;
  (7)燃油锅炉烧燃器的燃油入口油温;
  (8)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9.81MPa(100kgf/平方厘米)的锅炉的锅筒上下壁温。
  省煤器入口或锅炉的给水管道上,应装温度计插座。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0t/h的锅炉,还应装设过热蒸气温度的记录仪表。

(六)保护装置

  第一百六十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器(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气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第一百六十三条 煤粉锅炉应有炉膛风压保护装置,炉膛风压(负压)过高或过低时发出警报。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400t/h的悬浮式燃烧锅炉,应装设炉膛风压正负波动超过安全允许范围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的装置。
  第一百六十四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七)主要阀门及其他

  第一百六十五条 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有开度指示。
  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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