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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第五十九条 对于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一)一般要求

  第六十条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六十一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且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六十二条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工平时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定期统计记录(至少每季度一次)均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六十三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低应力的钢印)。
  第六十四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
  第六十五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按下列五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机械性能试验;
  (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5)水压试验。
  第六十六条 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65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和焊缝的修补情况等。
  第六十七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六十八条 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附录Ⅰ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
  (2)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六十九条 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第七十条 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接接头外,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
  第七十一条 锅筒的组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中心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mm。
  (2)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mm。
  (3)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并且不超过6mm。
  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上述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七十二条 锅筒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的1%。
  带有纵向焊缝的锅筒的棱角度不应大于4mm。
  第七十三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9.81MPa(100kgf/平方厘米)的锅炉,管子和管件的手工焊对接焊缝,应采用氩弧焊打底。
  第七十四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81MPa(100kgf/平方厘米)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应尽量采用氩弧焊打底。
  第七十五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制的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时,应进行焊后热处理。如果经施焊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批准,此厚度界限可以适当放宽,但壁厚大于30mm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2)异种钢接头焊后需要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其温度不应超过焊接接头两侧任一钢种的下临界点Ac1(1为下角标)。
  (3)对于焊后有产生延迟裂纹倾向的钢材,焊后应及时进行热处理。
  (4)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减小温度梯度。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5)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和规范应相同。
  (6)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第七十六条 对于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接管、管座、垫板和非受压元件等与它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它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三)外观检查

  第七十七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
  (3)锅筒和集箱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
  第七十八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1611《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

(四)无损探伤检查

  第七十九条 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八十条 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检查的数量如下:
  (1)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每条焊缝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质量可疑部位必须射线探伤。
  电渣焊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在焊缝正火热处理后进行。
  (2)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但小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每条焊缝100%射线探伤。
  (3)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第八十一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及炉胆顶的拼接焊缝的无损探伤数量如下:
  (1)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2)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1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第八十二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数量规定如下:
  (1)当外径大于159mm,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时,每条焊缝100%。
  (2)对于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的集箱环缝,每条焊缝至少25%,也可不少于集箱环缝条数25%。
  (3)对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1MPa(100kgf/平方厘米)的管子(不包括接触焊),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为接头数的100%,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数的25%。
  (4)对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但小于9.81MPa(100kgf/平方厘米)的管子(不包括接触焊),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应抽查接头数的2~5%。
  第八十三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的角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每个锅筒和集箱上的其他管接头角焊缝和它的打底焊缝,应进行至少10%的无损探伤抽查。
  第八十四条 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八十五条 对接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按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管子和管道的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可按SDJ6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篇)》的规定执行。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对接焊缝达到Ⅰ级为合格。
  超声波探伤仪应符合JBY230《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 焊缝用超声波和射线两种方法进行探伤时,按各自标准均合格者,方可认为焊缝探伤合格。
  第八十七条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做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五)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

  第八十八条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试件称为检查试板),以便进行拉力、冷弯和必要的冲击韧性试验。
  第八十九条 产品检查试件的数量和要求规定如下:
  (1)每个锅筒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2)对于批量生产的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1.27MPa(13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甲)连续累计生产50个以上钢号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相同的锅筒以及连续半年以上生产的所有这类锅筒,其检查试板的机械性能试验都合格;
  (乙)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批量生产的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锅炉,在结构、材料、焊接工艺相同且质量稳定的情况下,每焊接10个锅筒至少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当材料或工艺改变或出现检查试板性能试验不合格时,应立即恢复每个锅筒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3)当环缝的母材和焊接方法与纵缝相同时,可只做纵缝检查试板,免做环缝检查试板。
  (4)对于集箱和管道的对接接头,每批做1%的检查试件,但不得少于1个。
  (5)对于受热面管子,可在同部件上切取0.5%的对接接头做检查试件,但不少于一套试样所需接头数。切取检查试件确有困难的,如膜式水冷壁、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与管子连接的对接接头等,可焊接模拟的检查试件。
  (6)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所有产品检查试件可以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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