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
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字(1988)23号 1988年4月30日)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试行系统统筹的请示》(〔88〕中建人字第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公司直属企业国内流动施工频繁并承揽国外施工任务的特点,同意你公司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暂按系统试行统筹。
你公司制定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我们原则同意,请你们认真作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一: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直属企业
离退休费用试行系统统筹的请示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我总公司直属企业跨省、市流动施工和核算,劳保费用是按工程项目所在地规定的预算定额提取的,加之各地预算定额规定的劳保取费标准不一,因此,参加地方统筹有困难。
根据直属企业国内流动施工频繁和承揽国外任务的特点,在未实行全国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前,拟由我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按系统统筹。请予批准。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二: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
一、为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经济体制改革,根据企业在国内流动施工和承揽国外任务的特点,解决企业之间离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增强企业活力,稳定职工队伍,保障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二、统筹范围和对象:
1.统筹范围:
总公司直属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统筹对象:
统筹范围中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参加招工所在地方统筹;计划内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国家未正式下达文件之前由各工程局实行企业内部劳动保险。计划外用工不参加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