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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关于统配煤矿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关于统配煤矿职工
 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通知
 (计工一(1988)262号 1988年7月16日)


能源部:
  关于统配煤矿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统筹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是养老保险社会化的重要步骤。因此,合同制工人应按国务院77号文件《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二、鉴于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还处于试点阶段,目前煤炭行业又处于全行业亏损的经济困难局面,因此,对参加总承包的统配煤矿的固定职工,凡已参加社会统筹的(包括原已参加,在计燃〔1987〕2428号文件下发后停止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继续参加,不再退出,参加后企业增加较多经济负担,请当地政府采取措施给予照顾;对目前尚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在一九九0年前是否参加,由当地劳动部门与煤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确定。
  以前有关文件与此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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