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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待遇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
 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待遇的通知
 ((86)教计字190号 1986年12月3日)


  我委九月二十九日下发的《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59号),因文字有误,作废。有关内容重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60号)“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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