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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4年2月1日 民优发(19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此次调整的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1992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二、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职工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要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的地区已这样做),以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
  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一。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其基本标准,在1993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新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二。
  三、从1994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1992年7月1日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30元;红军失散人员在1993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新的“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见附件三。
  四、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并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入伍时间、家庭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制定当地的补助标准。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要从实际出发,不宜过分强调定补面,在原有基础上,仍应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无困难的不补助,切实保障复员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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