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下达1994年
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94)财国债电字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财政厅(局)、劳动厅(局):
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任务已经国务院批准确定。现将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按照分配下达的任务,认真组织好发行工作,保证按期足额完成任务。
附件:一、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表(略)
二、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分配情况的说明(略)
三、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
附件三: 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
为筹集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债券”)的发行数额为20亿元。
2.“定向债券”的期限为五年,五年期满后一次还本付息。
3.“定向债券”的年利率为15.86%,比发行时银行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两个百分点,并比照银行同期储蓄存款保值贴补率的办法执行。
4.“定向债券”起息日1994年4月1日。发行期为一个月,自1994年4月1日至1994年4月30日结束。
5.“定向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定向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主要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的方式。这部分任务属于派购性质,必须按期足额完成。
2.“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按照“两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分配下达。各地财政、劳动部门接此通知后,应迅速将任务逐级落实到管辖范围的“两金”管理部门。
3.凡“两金”余额较大,资金实际被挪用在股票、房地产等各项投资上的单位,应在各级政府及劳动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限期收回,保证“两金”的支付及国债任务的完成。
4.“定向债券”采取收款单的方式,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