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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核实1993年财政收支的紧急通知[失效]

  4.对按照政策应该退给企业的收入是否已足额退给企业,有无应退未退的问题。
  5.有无以清理企业欠税为名,用不正当手段虚增收入。
  6.有无将中央预算收入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地方金库。
  三、核实财政支出的检查重点,是纠正某些地方一手让企业多缴收入,一手又采取多种名义拨给企业而造成虚增财政支出的问题。着重审查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其他支出等项支出的增长是否正常,大幅度超过预算的资金来源。
  四、对清理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1.凡属于不应在1993年征收的收入,包括改变纳税期限,征收的“过头税”、借清理企业欠税之名虚增的收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而虚增的收入,应退未退而虚增的收入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收缴的不实收入,一律要从1993年收入中予以扣除。
  清理检查出的上述不实收入,必须在2月5日前退付给纳税人或有关企业。退款数额要相应冲减1993年预算收入。
  2.凡是擅自改变科目虚报的收入和改变预算级次混库的收入,必须在2月5日前通知国库按实际实现的收入更正1993年收入数字。
  3.凡是虚报的支出,一律按规定的支出列报口径予以更正。
  五、1993年预算收支的清理期由1994年1月10日延至1994年2月10日。清理核实财政收支的结果要求在2月10日前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对清理核实需要调整1993年收支数字的,在办理补退、补交时,应在填开有关国库缴、退库凭证时,注明“核实清退(缴)1993年预算收入”字样。
  六、鉴于各省分库决算现已报至总库,国库工作评比仍按原报决算进行。国库的帐务调整采取按原格式编制调整表的办法,随同联行报单一次上划总行。调整日期各分库截至于2月10日。
  七、本次清理核实工作以地方自查自纠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电报后,应即组织工作组到地、市、县检查核实收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地方清理核实结果进行抽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虚增收支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以上各点,请即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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