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清理核实1993年财政收支的紧急通知
(1994年1月20日 (94)财预明电字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含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
为了顺利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国务院曾两次发出明电,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按政策组织收入,防止弄虚作假,虚增收支。但是从最近各地反映的情况看,部分地区有禁不止,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虚增收支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1993年国家财政收支的不实。这些问题既为分税制的推行带来障碍,也给今年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带来困难。为了保证分税制和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严肃国家法纪,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最近几次电报的精神,对1993年地方财政收支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坚决纠正违纪行为。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应立即组织力量对1993年地方财政收支进行认真核实。核实中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国发明电[1993]18号《关于
实行财政分税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朱镕基副总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职工大会上的讲话(摘录)的通知》精神,从改革全局出发,坚决剔除1993年预算执行月报中虚列的数字,确保1993年收支基数的真实可靠。
二、核实1993年财政收入的检查重点:
1.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否按税法规定征缴。有无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过头税”;有无擅自改变税收科目或将地方其他收入混入产、增、营税收科目。
2.对粮食等政策性亏损企业以及实行承包收入企业的退库,是否做到该退补的及时足额退补,有无虚增收入。
3.对“三资”企业是否按规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政策规定实行税收减免的企业,是否按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是否按规定缴库,有无重复增列收入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