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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199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1994年2月15日 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组织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委员会,领导全国统一考试,审定考试大纲、辅导教材,确定考试命题、考试合格分数线、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贯彻、实施全国考试委员会的规定,领导、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全国考试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受财政部考试委员会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指导各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考试范围在考试大纲中确定,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全国考试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审计、财务管理科目的考试,基本内容与1993年度考试范围相同。税制、外汇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影响会计处理变动的部分,将做相应变动,列为会计科目考试范围。经济法由于从今年开始实施的新法律、行政法规较多,相关内容变动较大,需要重新确定考试范围。
  三、考试方式和答卷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每门课程答卷时间为3小时。
  四、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内地中国公民,可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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