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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颁发《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大会在编人员在大会期间去医院就诊和住院,凡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者,其医疗费和住院费回原单位报销。除公伤外,其就诊所需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3.各比赛场馆的常备药品由各场馆解决。
  (九)裁判员酬金
  裁判员酬金按国家体委和财政部(90)体计经管字123号《关于修订聘请裁判员酬金标准的通知》中的酬金标准执行。
  (十)聘借人员费用
  1.聘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其工资、奖金、福利由原单位负担。运动会期间的有关补助费用由大会负担。
  2.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按其原工资与退休工资的差额支付,所需费用由大会负担。
  3.雇用临时工,其工资待遇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一)大型活动费
  开闭幕式等大型活动经费由大会负担,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包干使用。各代表团(队)自行组织的参观、游览等费用自理。
  (十二)奖品费
  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各项奖励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大会组委会批准后列入预算,由大会开支。
  (十三)宣传费
  有关会场布置、宣传画、标语牌、新闻发布等费用,按照节俭的原则编报经费预算,经组委会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十四)接待费用
  大会组委会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华侨、港澳台胞的接待费用,按有关接待标准开支。属有关部门和地方邀请的中外来宾所需费用,分别由邀请单位负责。
  (十五)大会不予负担开支的人员包括:
  1.非大会在编人员及参观人员等。
  2.新闻单位派来全运会采访的记者、编辑。
  3.为全运会提供新产品验收鉴定人员、厂家器材设备包修人员和科研人员等。
  4.为全运会服务的商业、邮电、卫生、交通、消防、警卫人员等。
  (十六)其他
  各代表团参赛、训练用的器材、设备等运输费用均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各单项竞赛规程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财务管理办法
  (一)预算管理
  1.组委会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和承办的比赛项目,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编报经费收支预算,由组委会财务部审核汇总平衡后,报组委会批准。
  2.大会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对核准的预算和控制指标要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如需要增加预算支出时,必须提出调整预算的报告,经财务部审核,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开支。
  3.为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在保证比赛合理开支情况下,大会对各竞赛委员会采取预算包干办法。如预算有结余,留给当地用于体育事业,如有超支,由当地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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