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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 (92)财农税字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经费是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保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征收经费的来源包括,各级预算安排及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
  三、征收经费使用范围:
  1.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费;各种帐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印制费;办公用品支出及专业会议等费用。
  2.宣传费。包括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等费用。
  3.购置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具购置和维修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
  4.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
  5.按规定支出的基层征收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和补贴,助征人员工资及奖金。
  6.支付代征单位的劳务费。
  7.直接用于征收业务工作的其他支出。
  四、征收经费的管理
  1.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费会计,负责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征收经费资金活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
  征收经费会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所确定的权限和职责,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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