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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
 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11月11日 (1992)价费字581号)


国务院经贸办: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应有关方面要求,组织公开或邀请招标,可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收费收入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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