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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稽核审计工作程序

中国投资银行稽核审计工作程序(试行)
 (1992年4月8日 中投(1992)审字经05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投资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投资银行各级内部稽核审计机构(以下简称稽审机构)应根据上级行的工作部署,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年度稽核审计(以下简称稽审)工作计划,对本行的审计对象,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稽审。
  第三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上级稽审机构和本行领导的工作要求,确定被稽审的行、处或本行内部的有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被稽审单位),拟定稽审工作方案(附式1),报经行长批准实施。
  拟定稽审工作方案时,应根据稽审的目的、范围和内容,按照下列形式,确定应该采取的稽审方式:
  (一)就地审计。稽审机构派稽审人员到被稽审单位进行审计。
  (二)报送审计。被稽审单位按照稽审机构的通知要求,将有关报表及资料如期报送稽审机构,稽审机构就这些报表及资料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上级稽审机构委托下级稽审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稽审机构与其他有关业务部门配合,共同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实施稽审工作方案时,需要通知被稽审单位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应事前向被稽审单位发送“稽审通知书”(附式2);凡不需要事前告知被稽审单位的,可不发送“稽审通知书”。
  第五条 稽审人员进驻被稽审单位时,应出示稽审证,向被稽审单位的负责人说明稽审工作的意图和要求,由被稽审单位的负责人安排情况汇报和提供需要的全部情况材料。
  稽审人员在听取汇报时,应认真记录,客观分析,并可交谈情况,提出疑问。
  稽审人员应根据稽审事项,要求被稽审单位提供下列情况材料:
  (一)有关稽审事项基本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
  (二)有关稽审事项的凭证、帐目、报表或合同、借据;
  (三)被稽审单位有关稽审事项的文件、会议记录、负责人批示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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