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并监督其全部上交财政。对本地区的不正常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特别是对工程已经建成投产,而长期不办理移交,继续吃“基建饭”的项目,要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协商,如无特殊原因要停止供应资金。
七、继续做好各类贷款回收和基建结余资金的清理上交工作。
各行要加强“拨改贷”(包括特种拨改贷、煤代油拨改贷)和基建基金贷款(基金委托贷款)等回收管理工作。中央级“拨改贷”和基建基金本金回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建设项目的陆续建成投产,各级建设银行都应把贷款回收作为投资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深入到有关生产企业,做好各类贷款的清理、回收和上交工作,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对一个项目的多种贷款坚持“先借先还,同时借按比例还”的原则,确定分年还款计划,落实贷款回收的责任制,努力完成各类贷款的回收计划。对少数确无还款能力申请豁免“拨改贷”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计资(86)1826号文件精神,在资料齐全、手续完整、合法的基础上签署意见。由借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的中央包干补助地方项目,由省计委、财政厅、建设银行分行联合上报)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审批,任何部门、单位无权批准豁免。
各行要继续对基建结余资金进行认真清理。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包括以前年度建设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的结余资金,均应按项目预算级别和投资渠道进行处理。属于中央预算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属于预算内“拨改贷”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尽快清理归还贷款;属于地方预算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全部交留地方。上述应上交的结余资金,一律交存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逐级汇总上划。上交结余资金的具体要求和会计处理等事宜,按财政部、审计署、建设银行(88)财预字第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严格投资包干结余和基建收入管理。
各级建设银行要大力协助建设单位搞好项目的投资包干,避免敞口花钱和损失浪费现象。要依据国家年度基建计划和其他有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建设内容组织施工,落实工程质量包干、材料消耗包干、工期定额包干等多种形式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的投资包干结余应按批准的建设项目考核计算,个别经批准按单项考核计算投资包干结余的建设项目,包干结余资金的分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计基(84)2008号文件精神执行,该上交财政的必须及时上交,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用于归还“拨改贷”和银行贷款的部分,必须及时安排还款,严禁拖延挤占;属于按规定留给建设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的部分,也必须按批准的用途支用,严禁分光吃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