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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失效]

  3.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为基层行排忧解难。
  近年来,总行先后几次对条件比较艰苦的重点项目经办行处的办公用房条件给予了专项补贴。同时,对远离城镇重点项目经办行一线人员的有关福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各行要进一步贯彻这一规定精神,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各行对1991年度经办中央预算投资所得的补贴,应当与经办行处适当兑现。同时集中一部分资金,对重点项目经办行处存在的办公或生活用房困难和问题逐步予以解决,要为他们创造出一个较好的工作环境。
  4.要广泛开展经办行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目标管理不仅要在重点项目经办行中进行,其他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行也要普遍开展。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分行应注意总结经验,创造条件,尽快使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开展起来,坚持下去,抓出实效。
  二、关于投资和计划管理
  投资与计划管理;是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各行要与计划、审计部门密切配合,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积极参与计划管理。参与计划管理,监督计划实施,一是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凡新开工项目必须经现行规定的审批部门和程序批准;二是严禁搞计划外工程;三是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违者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停止供应建设资金。
  2.切实做好重点及大中型项目的投资与资金落实工作。对重点项目投资落实工作,建总发字(90)第83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经办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中已经明确,但个别行未按规定执行,为此,再次明确如下:(1)重点项目每年要进行两次投资落实工作,落实投资报告应分别于5月底、10月10日前报送总、分行。(2)如在报告期内国家尚未下达年度重点项目名单,各行应以上一年度项目的范围开展此项工作,对遗漏的项目,待正式名单下达后,各行处要在一个月内将情况补报总、分行。报告内容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有建议。其具体要求可按建总函字(91)第220号文件办理。
  3.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今年国务院已正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这对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适当筹集重点建设资金有着重大意义。各行要与计划、税务和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在我行开户并属应征范围的建设项目,按有关手续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4.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各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计投资[1989]12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文件精神,并依靠当地政府和计委、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自筹资金交存工作。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督促其尽快把资金交存或转存我行,逾期仍未交存的,要及时反应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同时,各行还须恪尽职守,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全民、集体自筹基建资金、楼堂馆所资金的全面管理,及时为财政、审计部门审查资金提供方便。对自筹基建资金管理情况和问题各行要定期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反映,并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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