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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
 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
 (1992年1月27日 建总发字(92)第15号)


  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是国家赋予建设银行的光荣职责,是建设银行传统性的重要业务工作,是全行开拓业务领域,增强资金实力,扩大社会影响的基本渠道和手段。多年来,全行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总结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这项工作得到各级行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承认。但是,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和职工队伍的扩大,一方面这项工作在各行发展不够平衡,另一方面一些新入行或新接手这项工作的同志对这项工作的范围、程序、深度尚不十分清楚。有些行甚至出现监督把关不严,管理工作偏松的情况,不仅影响到建设银行的信誉,也影响到基本建设投资效益的发挥。为了贯彻全国计划和财政会议精神,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巩固全行整建活动的成果,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正确履行建设银行财政、银行双重职能,现对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望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干部素质等问题
  各级行应建立必要的机构,充实足够的人员,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1.经办行的机构、人员要适应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的需要。
  各行在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工作中,首先要在机构和人员上予以保证。大中型项目经办行的机构设置,应参照建总发字(90)第8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落实。对那些机构不健全,级格不适应,按规定应配备的经济、会计、工程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影响到日常业务正常开展的经办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2.要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各行要立足现有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以会代训等其他形式。要重视对本地区总结出的管理经验的学习和推广,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上岗标准和必要的内部考核制度;选派那些事业心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政策水平的同志承担投资管理和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工作,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明显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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