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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失效]

  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海域使用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简化手续,填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第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的评审(审核)工作。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由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论证委员会进行评审。
  海域使用可行性报告表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核。
  根据评审或审核意见,主管部门可要求海域使用申请者进行补充论证并修改论证报告书(表)。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再次组织报告书评审或报告表审核。
  上述评审工作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论证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在评审期间,海域使用申请者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审核)意见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做出批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见附件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费用应按所承担论证项目的论证内容和工作量确定,具体数额由当事双方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



  为了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特制定本编写大纲。
  本大纲适用于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它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由于海域使用项目情况各异,因而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和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大纲中与项目有关的内容进行论证,并编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一、前言
  (一)编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下称论证报告书)任务由来;
  (二)编制论证报告书的依据:
  1.《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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