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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
 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海管发(1993)125号 1993年3月19日)


各分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
  《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已由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实施,为了加强所收费用的管理,确保所收费用用于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现将《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使用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海洋废弃物倾倒费(以下简称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以下简称排污费)的使用管理,确保所收费用用于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平台防污管理,促进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事业的发展,现对海洋倾倒费和排污费的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倾倒费和排污费作为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补助资金使用,纳入单位财务统计一管理。各级海洋倾废和石油平台环保主管部门应专设收费帐号,建立专门帐户,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但不参与横向分成。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二、倾倒费应用于补助海洋倾废管理费的不足和改善海洋倾废管理条件方面,不得做为他用。其具体范围如下:
  1、海洋倾废区的专项监测及跟踪监视费用的补助;
  2、海洋倾废区标志的维护、管理等费用的补助;
  3、为海洋倾废管理购置和研制及引进监视监测技术、设备的补助(包括维护、保养及消耗);
  4、海洋倾废管理所必要开展的科研、调查、案件处理等费用的补助;
  5、海洋倾废管理业务的补助(包括宣传费、人民培训费、资料印刷费、管理专业会议费、奖励费等);
  三、排污费的使用参照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执行。基金由分局、省局(处)石油平台环保管理部门设立,分级管理,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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