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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五批海洋疏浚物倾倒区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五批海洋疏浚物倾倒区的通知
 (国海管发(1993)137号 1993年4月8日)


各分局、辽宁省海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上报的第五批海洋疏浚物倾倒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大连港大窑湾倾倒区,地处敏感区域,请辽宁省海洋局、北海分局加强监视和监督管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环境。
  瓯江口外疏浚物倾倒区的使用,请东海分局商有关部门注意避开四月至九月份,尽量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北海港、防城港疏浚物倾倒区,在商定之前,暂按南海分局选划的方案,作为临时疏浚物倾倒区使用。

               国务院批复通知
            (国办通〔1993〕6号)

国家海洋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划定第五批海洋疏浚物倾倒区的请示》(国海管发〔1991〕66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大连港大窑湾、连云港、湛江等港及甬江口、椒江口、瓯江口、 闽江口等江口的海域选划海洋疏浚物倾倒区的方案。
  二、同意你局对大连港南海域疏浚物倾倒区调整后的方案,即:北纬38°45′-38°47.5′, 东经121°39′-121°44′之连线海域内。
  三、对上述第五批海洋疏浚物倾倒区的选定方案,由你局发布实施。
  四、关于北海港、防城港两处疏浚物倾倒区的位置,由你局会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协商确定后再报批。商定之前,可按你局划定的方案作为临时的疏浚物倾倒区。

            第五批海洋疏浚物倾倒区位置

  1、大连港大窑湾疏浚物倾倒区
  以38°57′14″N、122°02′31″E为中心,半径为500米的圆形区域内
  2、大连港南海域疏浚物倾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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