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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
 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海人发(1993)175号 1993年4月28日)


局属各单位:
  最近国务院领导对开展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八五期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科技人员的关怀,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为国家作贡献,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先拔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享受“特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展海洋事业多作贡献,根据中发(1991)10号文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选拔范围是局属全民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选拔对象是在海洋综合管理、公益服务、科研调查及海洋开发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其中年龄在55岁以下的应占绝大多数。
  第四条 党政群机关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三章 享受“特贴”档次

  第五条 为体现享受“特贴”人员的贡献大小,政府特殊津贴分为100元和50元两档。
  第六条 对已享受50元档津贴的人员,如有新的重要贡献,可再申请晋升享 
受10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

第四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享受“特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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