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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等项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EDI中心的设立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十一条 设立EDI中心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二)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软硬件平台和良好的通信环境;
  (五)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EDI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技术条件:
  (一)电子数据交换;
  (二)存证;
  (三)报文标准格式转换;
  (四)安全保密;
  (五)提供信息查询和信息增值服务;
  (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七)提供昼夜连续服务;
  (八)能对EDI网络进行维护和扩展;
  (九)提供报关、报验转换功能。
  第十三条 组建EDI中心申报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同;
  (四)章程;
  (五)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六)资信证明;
  (七)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部直属和双重领导单位申请设置EDI中心应将书面申请报告连同符合要求的其他申报材料报交通部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置EDI中心应将书面申请报告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交通部在收到申报材料的次日起30天内,对符合条件批准设置EDI中心的发给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发出书面批复告知。
  第十五条 EDI网络内的工作人员须经EDI中心专门培训、考核,合格者须持有EDI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EDI中心应对上岗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训和考核。
  EDI中心有权对严重失职者收缴其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 纳入EDI网络的用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本办法所列企业、部门和单位及承认本办法的其它单位;
  (二)有可稳定运行的电子计算机设备和良好的通讯环境;
  (三)有持有EDI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用户入网,按以下规定办理入网手续:
  (一)用户向所在地的EDI中心提出书面入网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二)EDI中心对入网用户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五天内发出书面批准通知书,并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发出重新整改、申报的书面通知;
  (三)入网用户一经批准,由EDI中心发给EDI入网证书,并登录入网户口,给用户发放密码。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入网的用户,应当按照交通部《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的规定,与EDI中心以及其他有关用户签订EDI协议。
  第十九条 入网用户从事EDI运行管理的岗位人员需经EDI中心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保密知识;
  (二)有关法规和职业道德;
  (三)电子报文的格式;
  (四)EDI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程序。
  培训结束后,EDI中心应对培训人员进行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EDI的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必须符合《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EDI的业务流转必须符合《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规定》。
  第二十二条 EDI接收、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的电子报文应符合交通部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报文具有与书面单证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EDI报文格式应采用UN/EDIFACT国际标准或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无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时,可采用行业标准或协议标准,但在通信中应符合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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