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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第三批授权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的审批机构及审批权限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第三批授权出具
 《办理海员证批件》的审批机构及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7年6月3日 交安监发(1997)307号)


  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交安监发〔1996〕599号),我部已于1996年10月9日和1996年12月27日分别以交安监发〔1996〕852号和交安监发〔1996〕1117号文件公布和授权第一批和第二批出具《办理海事证批件》的审批机构及其审批权限,现将第三批授权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的审批机构及其审批权限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三批授权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的审批机构及权限



 审批单位名称          审批权限       受理单位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本市船公司出境船员    各港务监督
烟台市外经贸委       仅限本市外派船员     烟台港务监督
海南省经济合作厅      仅限本省外派劳务船员   海南港务监督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本市船公司出境船员    厦门港务监督
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    仅限其所属单位外派船员  厦门港务监督
东莞市人民政府       本市船公司出境船员    广州港务监督
江门市人民政府       本市船公司出境船员    广州港务监督
肇庆市人民政府       本市船公司出境船员    广州港务监督
黑龙江航运管理局      本省船公司出境船员    黑龙江港务监督
湖北省交通厅        本省船公司出境船员    武汉港务监督
湖北省外经贸厅       仅限其本系统有关单位出  武汉港务监督
              境船员及本省外派发船员
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本市船公司出境船员    大连港务监督
易委员会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出境船员      广州、深圳港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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