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请制止铁路部门
收取翻车维修材料等项费用的函》的通知
(1997年2月12日 交函水(199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港口,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请制止铁路部门收取翻车维修材料等项费用的函》(计价管〔1996〕294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计价管〔1996〕2945号文精神,铁路有关部门向用户单位收取翻车维修材料等项费用的做法,违反了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属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应立即停止执行。
今后请你们对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要坚决予以拒付,并将情况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