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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7年2月13日 交公路发(199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现发布《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试行),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受汽车生产厂、购车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驾驶劳务,运送商品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辆的有偿的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从事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五条 凡从事营业性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除符合《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规模相当的管理、技术人员;有与承接商品汽车发送数量相当的驾驶人员,向社会聘用驾驶人员,应订有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
  2、具有完善的组织章程;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租用停车场地,需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4、从事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驾驶人员,须持有效的驾驶执照,并具有3年(含3年)以上的驾龄。严禁聘用离退休驾驶人员从事商品汽车驾驶业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须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单位证明和有关开业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县级运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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