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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直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厂长任期届满,由部直接组织对任期总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并参考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由部批准奖励或处罚。奖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和晋升工资。
  第八条 对部属一级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的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由厂长组织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部审批。
  第九条 对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的党群领导干部,可按各自组织系统进行考核。由厂长提出物质方面的奖惩意见,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的厂长和本办法所列其他人员的奖励资金,暂从含量内新增效益工资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厂长奖励资金来源,仍按第二步利改税的办法,从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中列支。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厂长的奖励资金来源,可以从收支节余中列支。
  对上述厂长的奖励,可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第288号文件有关规定,征得当地财税部门同意后免交奖金税;对本办法所列其他人员的奖金,仍按规定并入企业发放的奖金总额交纳奖金税。
  第十二条 厂长没有完成当年任期目标和任期总目标的主要指标(系指经济效益、安全生产、质量等),须扣发当年奖金和任期内的累计奖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扣减厂长个人年度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或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产品质量下降或造成重大产品(运输)质量事故;
  三、违反经济合同,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亏损;
  五、违反财经纪律和有关政纪;
  六、严重污染环境,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拒不治理:
  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到严重损失;
  上述所列一至七款,可参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和法规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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