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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评审时,要按企业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评审细则,对管理工作逐项逐条进行评审,凡管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能升级。
  五、申报国家二级企业的单位,对已获得专项管理等级称号的,在有效期内评审时,原则上可以免检。
  六、交通系统从事非交通工业生产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的程序、方法和审批与交通企业相同。交通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按同行业归口部门制订的国家级企业标准和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组织进行评审。
  七、交通行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管理要素可分为中外两方,在三项考核指标和管理工作作出补充规定和要求后,也可开展企业升级工作。
  八、对已获得国家级企业称号的单位,按规定每年上报国家级企业复查表和企业管理工作总结材料,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每年通报复查结果,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进行抽查。
  每隔三年,对国家级企业全面组织一次复查。
  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称号:
  1.在申报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凡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三项考核指标及管理工作有一项达不到国家级企业标准的,由交通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水平的,提出严重警告,再经一年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
  撤销国家级企业称号,应由交通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批准。
  十、本补充规定,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      申报国家级企业考核指标预测水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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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计算| 国家 |    考  核 年 度        |上年的实
名称|单位|级指标|--------------------|际水平  
  |  | 水平 |1~9月的实际水平|1~12月的预测水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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