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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印发
 《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19日 (89)交体字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交通行业企业升级的申报、考核、审定和对已获得国家级企业称号的单位的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企业升级的成果,对《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作了必要的补充。现将《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的管理,巩固和发展企业升级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完善国家级企业的考核、审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和《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企业升级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申报国家级企业,采取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程序:预申报时间在考核年度的十月底之前;正式申报时间在评审年度的三月底之前。凡未预申报的企业,不得正式申报。
  二、国家级企业的预申报程序按《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进行,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国家级企业的书面报告;
  2.企业升级规划和规划实施情况;
  3.企业在考核年度一至九月及上一年度国家级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指标的指标水平,以及考核年度的预测水平(见附表);
  4.企业管理工作的综合汇报材料。
  三、根据逐步升级的原则,申报国家级企业一般需先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称号。
  四、企业升级必须坚持“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原则,切实克服单纯对标、套标升级的做法。要把功夫下在管理上,强化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搞好各项专业管理,积极推行管理现代化,努力提高职工的思想、文化、技术、业务水平和企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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