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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运输船舶机务管理指标(体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运输船舶机务
 管理指标(体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 (89)交运字700号)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长江轮船总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黑龙江航运局,大连轮船公司,上海、广州海运局:
  为加强船舶机务管理工作,改善船舶技术状况,保证安全运输生产,现发布《运输船舶机务管理指标(体系)考核办法》(试行),望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请在试行中注意收集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逐步完善。

       运输船舶机务管理指标(体系)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船舶机务管理,改善船舶技术状况,保证船舶安全生产,搞好船舶维修保养工作,减少事故,降低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建立合理的船舶机务考核指标,制定本办法。
  一、运输船舶机务管理指标(体系),是考核运输企业船舶机务管理的综合标准,运输企业的各级机务部门应深入船舶,掌握其管、用、养、修的状况,定期考核评定。
  二、指标(体系)的内容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1.技术经济指标;
  2.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维修保养;
  4.配件、仪器、仪表;
  5.技术资料;
  6.安全无事故。
  每部分内容均以记分形式进行考核评定,详见《运输船舶机务管理指标(体系)考核评定标准》(附后)。
  三、对船舶机务管理指标(体系)的考核,按每一船舶评定时的管、用、养、修状况进行。厂修船舶按进厂前状况考核,封存船舶按现状考核。
  四、船舶应于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按《运输船舶机务管理指标(体系)考核评定标准》各进行一次自查,并填写“运输船舶机务管理(体系)考核自查、自评报告表”(该表由企业自行制定颁发),报船队(公司、船管处)机务部门。
  五、船队(公司、船管处)机务部门根据船舶所报的自查、自评报告表和实船检查所掌握的情况,对船舶考核评定,报上级机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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