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失效]

  2.5 盛样容器和标签
  2.5.1 取缩分后约2公斤试样,等量分装于四个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广口瓶中,四瓶试样均用石蜡封口,附上标签。取两瓶试样交实验室分析(一瓶作测定含水率用;一瓶作测定物化性能用),其余两瓶,保存3个月,以备复验。
  2.5.2 标签上注明以下各项:
  a.编号。
  b.品名、等级、产地、使用单位名称。
  c.批号、批量、装船批量。
  d.船名。
  e.取样、制样人姓名。
  f.取样、制样地点。
  g.取样、制样日期时间及天气。
  2.6 采样时,如果块径过大,其重量超出所取点的重量时,可击碎后再取样。

(三)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平均含水率的测定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时,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平均含水率的测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时,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平均含水率的测定。
  本方法遵守《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规则》。
  2 分析方法
  2.1 方法原理
  水分在矿物中以两种形式存在——吸附水分和化合水分。本方法测定的是吸附水分。这种水分能在105~110℃烘干时失去。根据质量损失即可求得试样中吸附水分的含量。
  2.2 仪器
  2.2.1 控温烘箱。
  2.2.2 分度值≤0.05克的称量天平。
  2.2.3 直径12厘米培养皿。
  2.2.4 干燥器。
  2.3 试样
  用《精选矿粉和含水矿产品分析试样的采用及制备方法》制备而得的试样,应置于密闭容器中。
  2.4 分析步骤
  称取试样70~100克(称准至0.05克),均匀地平铺于一恒重的直径12厘米的培养皿中,在105~110℃烘干2小时,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重复操作,每次烘1小时,直至两次称量之差不大于0.10克。分析时应称取三份试样进行测定,取其平均值。
  2.5 分析结果的计算
  2.5.1 平均含水率计算公式:
               m1-m2
        H2O(%)=------×100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