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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年4月17日 (89)交工字209号)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近年来关于实行计划利润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等规定的精神,以及《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布以来的情况,部制定了《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补充规定中的第一、二、三项均自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起施行。在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前已办理工程结算的项目不再按此办理,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在预备费中解决。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税金的计算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19号文件通知精神,将原规定税金的计算由直接费与间接费合计的3.24%,改按下列公式计算:
  综合税金额=(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综合税率
  综合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为:
  纳税人在市区的,综合税率为3.3485%;
  纳税人在县城、乡镇的,综合税率为3.2844%;
  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乡镇的,综合税率为3.1566%。
  二、设备、材料价差加计税金
  设备、材料价差也是直接费的一部分,也应计算税金。设备、材料价差=各种设备、材料价差之和×(1+综合税率)
  三、将职工主副食价格补贴列入概预算
  公路施工企业属微利企业,为解决公路施工企业职工主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资金渠道问题,决定将主副食品价格补贴费用作为专项费用列入概预算中。该项费用应包括税金,但不计算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其他费用,列入概预算预留费用中,并将预留费用中的设备、材料价差改为主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设备、材料价差。主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计算方法:
            每人每月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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