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的主要方法是“对比”、“追踪”。科学的后评价工作,必须与完善的跟踪管理系统相结合,建立、健全“港口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卡”和若干子系统管理卡,实行计算机统计跟踪管理,推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建立决策、设计、施工、投产营运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科学的技术经济数据。
第五条 要建立建设项目营运考核期制度。根据项目特点,建设项目自验收投产至后评价工作开始的二三年内,在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单独的统计、会计、业务核算,检验设计能力、技术参数、经济效益等各项指标的实际水平,为项目最终总结提供营运方面的可靠数据。
第六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成果的主要文件为“后评价报告”、“项目综合管理卡”、“施工监理大事记”。“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的概述;
项目立项决策、设计阶段(“项目建议书”、“设计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的变化分析;
项目施工阶段与设计阶段的主要变化及原因分析;
考核期营运情况及其与决策、设计的预期目标的差别和原因分析;
对建设项目最终的综合评价;
后评价的结论和建议;
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还应包括国内、外咨询(评估)效果、贷款额及其使用情况和偿还能力等;
后评价报告的文本格式及其主要内容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七条 凡属港口建设的大中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开展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各建设单位应于建设项目立项后(即项目建议书批准),开始填写港口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卡,建立起建设项目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各项管理机制。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由港务局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研究编制后评价报告,经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主管技术、经济的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自审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邀集国家有关部门、设计与施工单位和港口管理方面的有关专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人员共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后评价报告做进一步修改、补充,并报送主管部门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最终成果。
第九条 上报的后评价报告编就后,由编制单位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公章,报送主管部门一式三十份。报告文本统一按16开(210mm×297mm)装帧,封面为紫红色;报告及主要附件合并装订。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沿海及内河港口的大中型和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利用国内资金和国外贷款的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小型项目的后评价工作,亦参考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