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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货轮船员从事职责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印发《货轮船员从事
 职责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9月8日 (88)交财字550号)


上海、广州海运局,长江轮船总公司,大连轮船总公司,黑龙江航运局:
  根据财政部(88)财工字第224号《关于交通部所属沿海、内河货轮船员从事职责以外劳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精神,我部制订了《货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不仅是为货主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同时也是企业挖掘生产潜力,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充分重视和支持该项工作的开展。
  各单位在执行这一办法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以便改进。

        货轮船员从事职责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货轮(含客货轮、拖轮、驳船,下同)船员积极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活动,挖掘生产潜力,提高货运质量,增加收入,节约支出,为货主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所属的沿海和内河水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 货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项目为:
  一、自行洗舱:指应由货主或船方负担费用的洗舱,而委托船员进行的洗舱作业。
  二、自行洗炉:指应由船方负担费用的船舶锅炉的清洗,而委托船员进行的洗炉作业。
  三、自行理货:指应由船方负担费用的船舶理货,而委托船员进行的理货作业。
  四、自行清舱(特殊清舱):指应由货主或船方负担费用的非一般性清舱,而委托船员进行的清舱作业。
  五、自行领航:指在可以申请引航员引航的区段,机动船舶在符合本企业有关自行领航条件并确保安全前提下,没有申请引航员引航,由船员进行的引航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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