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港口装卸工人在试用期满后和工作满一年后,根据生产中提出的要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集中一周左右的时间,重点对他们进行职工道德、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货运质量、登轮纪律等方面的再教育。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要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电化教育,专题讲座,现场实习,以师带徒等多种形式。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工作可由招工单位组织实施或由港口企业培训中心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培。
第十八条 对新招装卸工人培训教育后,必须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定时间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 重要装卸岗位,如:温车手(开关手)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上岗操作证,无操作证的一律不得上岗操作。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港口企业录用合同制装卸工人后,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明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确定,合同期满即终止合同。续订合同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签订。
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合同制装卸工人,做到政治、生产、生活、工资待遇与固定职工一视同仁,关心他们的入党、入团、学习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的教育、培训、考核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素质和生产技能,逐步建立全面完整的劳动技术档案,作为职工培养、使用和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制装卸工人在合同期限内,应严格履行合同,积极参加港口的民主管理,港口企业应加强他们的管理工作,教育他们树立主人翁责任感,遵纪守法,爱护国家财产,服从分配,坚持出勤,完成装卸生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