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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企业装卸工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企业装卸工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4月15日 (88)交劳字254号)


沿海港务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
  为了提高港口装卸工人队伍的素质,保证港口安全生产和装卸质量,加速货物周转,提高生产效率,我部制定了《港口企业装卸工人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希研究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反映给部劳动工资局。

           港口企业装卸工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装卸工人的管理,提高装卸工人队伍素质,保证港口安全生产、装卸质量,加速货物周转,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为沿海各主要港口和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所属港口企业。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三条 港口企业装卸用工形式有固定工、合同制工、农民轮换工、装卸承包用工等。招工时应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为适应港口涉外工作及体力劳动繁重的特点,考核时应侧重政治审查和体力考核。
  第四条 招工单位应制定招收装卸工人简章,招工简章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二)用工形式;
  (三)招工人数、性别、工种、合同年限;
  (四)政治素质、身体条件、文化程度;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工作地点及其他需要规定或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招工基本条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三十周岁的男性青年。初次就业年龄不超过二十五周岁,重新就业年龄不超过三十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胜任装卸劳动,适应三班作业,身体健康、本人历史清楚,现实表现好。
  第六条 招工手续:招工报名时,待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待业证明、学历证明、户口簿,并缴纳报名费,重新就业人员还要携带《劳动手册》。经考核合格者,由港口企业公安部门和招工单位联合到当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进行政审,政审重点为招工对象的个人现实表现。符合招工条件的,办齐录用手续后,再办理建档、注册、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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