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属于工人编制并直接在生产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有创新精神;
3.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4.具有本工种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5.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和高超的技艺,能够独立地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难点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6.在生产中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熟悉本工种工艺规范和检验、验收标准,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突出;
7.刻苦钻研技术,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具有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在技师评审、聘任工作中,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要进行全面考核。在考评中,重点应放在工作业绩和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上。对于长期工作在生产第一线,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六、技师的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受聘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技师职务津贴具体标准,应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和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交通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部门管理并列入实行技师聘任的工种,其技师评聘工作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其它
1.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实际需要。对于新出现或需要增设的技术工种,由交通部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确定技师的职务名称,经交通部和劳动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实行。
2.对专业运输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以及在生产第一线从事长途客、货运输,超大件货物运输,特种货物运输,市内大型公共客运汽车和各类特种、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可根据生产岗位需要设置指导驾驶员职务岗位。由交通部制定出指导驾驶员职务岗位技术业务规范标准(相当技师任职条件)。其比例限额、职务津贴标准、福利待遇等,均执行本行业评聘技师的有关规定。指导驾驶员聘任制先由交通部选择一两个单位试点,专门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3.交通行业技师聘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