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答器稳压设备的输入、输出端,均应接电压、电流表。
第十二条 有人看守的应答器的稳压设备,应有整机替换设备。
第五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三条 应答器的管理人员应掌握应答器的基本工作原理,并熟悉以下各项内容:
1.电源和稳压设备的管理及使用要求;
2.应答器在不同工作状态时,各电压、电流表的有效指示范围;
3.应答器工作的有关技术参数及要求;
4.各项业务报表的填写。
第十四条 有人看守的应答器,应每天检测一次其工作状况;无人看守的应答器,每月检测应不少于一次,或按巡检周期进行。有特殊困难的,管理机关可做出特殊规定。每次检测均应填写《雷达应答器工作状况记录表》(见附件一)。
《雷达应答器工作状况记录表》一式三份。于每月底分别报主管处、区各一份,一份留存。
第十五条 在检测时,若无雷达询问,不能同时逐项测读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的其它时间补测。
第十六条 管理机关应每月两次安排巡检,用船用雷达从距应答器1~5海里的范围开始,至应答器规定的最大作用距离止,对应答器进行扫描检测。搜寻到信号后的扫描时间不应少于五分钟,并填写《雷达应答器工作情况巡检记录表》(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 管理机关所属船舶凡装有雷达、并具备条件的,在出海执行其它任务时,应对途经的应答器进行观测,并填写《雷达应答器工作情况巡检记录表》。
各船所填写的《雷达应答器工作情况巡检记录表》在回港后应即报送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 管理机关应于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应答器的工作情况汇总,填写《海区雷达应答器工作状况季报表》(见附件三)报部。
第十九条 当应答器的电源输出电压表的读数接近稳压设备所允许的工作下限时,应更换或调整电源。
第二十条 当应答器工作不正常时,应及时检修或更换,但应答器管理人员未经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开启机壳(包括天线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