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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布交通部海区雷达应答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颁布交通部
 海区雷达应答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8年9月23日 (88)交水监字345号)


天津航道局,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
  为加强管理,切实发挥雷达应答器的助航效能,便利航海人员使用,保证航行安全,现颁布《海区雷达应答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海区雷达应答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区雷达应答器(以下称应答器)的管理,便利航海人员使用,保证航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门在我国沿海设置的各类应答器。
  第三条 各海区航标管理部门是海区应答器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海区应答器的设置,应按交通部的统一规划、分别轻重缓急、逐步实施。

第二章 安装

  第五条 选择应答器的安装地点,应考虑船舶航行的需要和应答器的有关参数以及航道和周围的环境情况。
  第六条 应答器应垂直安装,安装高度应保证其地理射程与设计的作用范围相符、并以作用方向上无遮蔽物为原则。
  第七条 安装在灯船、浮标上的应答器,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适应灯船、浮标摇动的影响;
  2.具有旁瓣抑制功能;
  3.功耗低;
  4.天线波束垂直张角大。
  第八条 应答器在安装、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振动。

第三章 识别编码

  第九条 应答器的识别编码以“划”(——)开始;相邻应答器的识别编码应有明显区别,以便于识别。
  第十条 标示新危险物的应答器的识别编码为摩尔斯码“D”(——··)。

第四章 稳压设备

  第十一条 应答器的供电部分,应配有稳压设备,其额定功率应大于应答器要求的50%以上;输出电压应稳定在应答器要求的标准值上,且波动应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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