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长江干线上在航船舶的安全检查,由长江港航监督局与各有关省港航监督部门协商设置固定检查站进行检查。
(3)长江港航监督局可对复杂险要航区、重点渡口、渡船及认为需要的地区,派出巡逻艇,加强对在航船舶的监督、巡视,发现违章及时纠正和处理,维护好水上安全秩序。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拦截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7.其它港航监督业务
(1)长江干线水上安全秩序的维护,岸线或水域的使用管理,水上、水下施工,锚地、泊区的勘划和调整,交通管制及发布航行通告、警告等,由长江港航监督局按照
《内河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2)沿江各省港航监督部门有关船舶登记、船舶签证、船员发证、事故统计等资料情况,要定期送长江港航监督局。其具体要求和办法,由长江港航监督局商沿江各省港航监督部门拟定。
四、加强法制建设
长江港航监督局和沿江各省港航监督部门,应尽快成立长江水系交通安全法规领导组,在交通部统筹安排下,组织法规的调查研究、协调配套和具体起草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长江港航监督局。
五、进一步落实港航监督部门的经费来源
国务院国发〔1987〕98号文件已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部门的管理经费,在船舶港务费中支付。县以下水上安全管理部门的经费,按国家经委、交通部、财政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87〕交水监字156号)的规定支付”。请沿江各省交通厅按上述文件和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在部未统一制订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之前,统筹落实港航监督部门的经费。
六、加强港航监督部门内部管理
1.抓好港航监督职工队伍建设
长江港航监督局和各省港航监督部门,要采取多种方法,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长江港航监督局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帮助各省港航监督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2.建立和健全港航监督各级岗位责任制,各项工作制度,使港航监督工作逐步走向程序化、正规化。
3.加强政纪、法纪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各港航监督部门要定期开展行业风纪检查,及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同时,积极筹建“长江港航监督风纪举报中心”更好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