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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关于长江干线港航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2)长江港航监督局要按部即将颁发的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组织制定长江干线不同等级船舶的船员考试统一标准和具体办法,并报部审定、发布施行。在此基础上制定各类等级船舶的船员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有关考试的其他规定。
  (3)由长江港航监督局会同各有关省港航监督部门拟定各级主考人员适任条件、认可程序,主考范围等规定,经交通部批准后颁行。交通部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沿江各省交通厅各自按统一标准审查和颁发主考人员证书。
  (4)长江港航监督局与各有关省港航监督部门,要积极准备,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3.船舶进出口签证管理
  (1)凡行驶在长江干线的船舶,原则上按照船舶登记的分工,由长江港航监督局和有关省的港航监督部门分别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进江海轮(江苏省船舶除外)由长江港航监督局办理进出口签证。外省驶入的内河船舶,由当地地方港航监督部门办理进出口签证。
  (2)中央直属航运和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船舶,在长江港航监督局未设置机构的港、站,可委托当地港航监督部门办理进出口签证,长江港航监督局不再另设机构。
  (3)长江港航监督局和地方都设有机构的港、站,要创造条件合署办公,联合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
  (4)各级签证机关,应按照“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把签证关。凡申报文件和事项不符合签证条件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而签证放行的,负有管理失误的责任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4.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国务院、交通部和省人民政府领导有具体指令或批示的重大交通事故,按有关指令或批示意见组织调查处理。
  (2)长江干线上发生的属本省船舶的单方和纠纷事故由本省港航监督部门调查处理,除此以外的其他事故均由长江港航监督局为主进行调查。
  (3)沿江各省交通厅、港航监督部门应每月将船舶在长江干线上发生的水上交通(海损)事故统计报表和情况分析在报交通部的同时,抄送长江港航监督局,长江港航监督局在汇总后报部,并同时抄送各有关省交通厅。
  5.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船舶运载危险货物(包括核发“准单”,现场监督检查、监装监卸等),按照船舶进出口签证的分工,由各签证部门负责进行管理。
  6.船舶安全检查
  (1)原则上在港或停泊船舶,按船舶进出口签证的分工,分别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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