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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关于长江干线港航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颁发《关于长江干线
 港航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1988年12月19日 (88)交安监字727号)


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交通厅,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政管理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强化长江港航监督管理,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至八月十六日,部组织调查组到长江沿线的重庆、涪陵、岳阳、武汉、九江、芜湖、南京、等地区对长江港航监督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于九月下旬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长江港航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几年来,沿江各省港航监督部门和长江航政局,在维护长江港航安全生产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促进长江航运事业的发展方面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当前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管理手段都不适应的情况下,这两支港航监督队伍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严格管理,较好地发挥了长江航运安全尖兵和卫士的作用。
  但是,长江港航监督管理也确实存在急需改进的一些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比较严重。除了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外,港航监督机构在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上存在着缺陷和弊病。具体表现为:机构重叠,名称不统一,各港航监督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政出多门,管理混乱;政令不完善,港航监督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制度和纪律松弛,重经济处罚轻思想教育,行业风气不正;有的港航监督人员素质差、执法水平低,个别单位及少数人指导思想和工作作风不端正,对政令持实用主义态度;港航监督机构经费渠道不畅,多数省经费来源未得到妥善解决等等。
  为切实加强长江港航监督管理,理顺关系,严明法纪,转变作风,树立港航监督队伍的威信,特作出《关于长江干线港航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现颁发给你们,希望你们在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决定,加强对港航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从维护好长江水上安全秩序这一共同目标出发,以大局为重,相互支持,坚决克服相互扯皮和内耗现象。各单位要对港航监督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整顿,表扬好的、批评差的,加强纪律性,坚决纠正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通过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决定》,开创长江干线港航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关于长江干线港航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为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港航监督统一管理,按照“统一政令,分工管理,机构不动,收费不变”的原则,本着有利于发挥沿江各省港航监督部门和长江航政局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发展长江水系航运事业的宗旨,特作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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