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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国家级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审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七)对主要耗能设备所消耗的能源不足本企业总能耗的70%时,除主要耗能设备外,允许以其它耗能设备作补充(使其能耗之和达到总能耗的70%)作为考核对象,其中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等级,按相应附件的规定进行考核。补充考核部分的耗能设备,其80%应达到行业制定的相应等级标准。
  (八)企业因违反《节能管理条例》发生浪费能源重大事故,受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主管部门处罚者,不得参加当年的节能管理升级(定级)。
  三、审批程序
  (九)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凡申请国家级节能企业的必须严格按照评比条件检查本单位的节能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填写《交通行业国家级节能企业升级(定级)报批表》,并附有“主要事迹”书面材料,报主管部门。
  地方交通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组织审查,提出推荐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审核同意后,于每年三月底报部(一式二份)。
  直属交通企业于三月底报部(一式二份)。
  (十)每年四至五月公布上年度已审批定级的交通企业名单和能耗指标。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交通部报国家计委审批;国家节约能源一、二级企业由交通部审批。
  (十一)地方交通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一般应从“省、市级节约能源企业”开始,少数节能管理水平高于省级水平的企业,可以直接申报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以上等级(申请程序同上)。
  (十二)对申报企业在考核年度实际达到的水平,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考查本办法规定的节能基础工作评分标准,并由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各项数据、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抽查、复审。
  四、奖励
  (十三)获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二级企业的交通企业,由交通部颁发证书,并给予通报表扬和一次性奖金。获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的交通企业,由国家计委颁发证书和表彰。
  (十四)晋升为国家级能耗等级的交通企业,可对节能有贡献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奖金。节能奖金的发放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经委(86)财工字第433号文件规定,进行考核和提取。
  (十五)各省(市)、自治区对获节能国家级交通企业应实行能源优先供应,优先安排所需节能技术改造贷款。
  五、其它事项
  (十六)交通部将定期公布上年度国家级节能企业的企业名单和能耗指标。定级企业每年一月末向各省交通厅和交通部报送能源消耗指标,达不到等级指标时,由交通部办理降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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