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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国家级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审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国家级
 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审定办法》的通知
 (1988年12月27日 (88)交企字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有关单位,双重领导港务局:
  加强节能管理,实行节能升级,是企业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特制定《交通行业国家级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此执行。

       交通行业国家级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审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切实做好国家级节能企业的审定工作,统一评审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交通部《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实施条例》是搞好企业节能升级的基本法规。各单位要结合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不断推动交通行业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交通行业晋升国家级节能企业分为特级企业、一级企业和二级企业。
  (三)在企业考核年度内已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级节能企业称号者,在参加企业升级(定级)时,能源消耗指标免于考核。
  (四)年耗能在二千吨标准煤以下的企业,不参加国家级节能升级(定级)。
  二、升级(定级)条件
  (五)申请晋升国家级节能企业的交通企业,必须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计划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取得三级以上计量合格证书;节能基础工作检查评分须在八十五分以上者(评分标准附后),方取得参加评选资格。
  (六)根据交通行业特点,凡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量占总能耗的70%以上的企业,以本企业的主要耗能设备作为考核对象。其考核标准:公路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海洋运输企业、远洋运输企业分别按公布的国家级能耗等级标准执行。其他企业标准,待公布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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