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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

  二十一、关于运输票据管理问题。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后,财政、交通部以(87)财税字143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税收和运输票据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对运输票据的印制、管理、发放、使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规定和两部联合通知是一致的。执行中少数省的税务部门对联合通知提出了一些不同理解。为此,在我部和财政部对联合通知未作出新的协调意见以前,仍应按部(87)交河字856号通知执行。
  二十二、关于个体(联户)船舶的保险问题。
  《条例》二十条《细则》三十六条对个体(联户)船舶的保险问题所作的规定,是按照国务院〔1984〕27号关于农民个人购置机动车船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制订的,主要是考虑到个体运输业一般经济力量较弱,一旦发生意外风险,船民、旅客、货主各方的经济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必要运用保险手段来保障他们的权益。条款包括三种保险:船舶险;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承运货物运输险。前两种是强制性的,第三种是自愿的。各级航管机构应注意配合保险部门做好贯彻工作。
  二十三、关于建立“违章处分通知书”问题。
  同意建立“违章处分通知书”(附表),列为《细则》的附表,便于执法单位对违章行为建立正式的通知手续,也便于违章企业、船舶依法提出申诉时有所依据。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是否必须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细则》四十九条规定:可根据《条例》《细则》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据此,如有的省认为不必另行制订,也可不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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