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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

  七、船舶更新改造是否视同新增运力?
  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船报废,更新船舶吨位、客位没有增加的,不必填报“增加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新船投入营运前,凭更新改造有关资料向原审批机关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原船报废,更新船舶要增加吨位、客位的,应按《细则》十九条规定,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增加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附表九),即视同新增运力的一种情况办理。
  八、关于内河省际运输新增运力额度,应怎样核定?
  《细则》十八条对内河省际运输新增运力实行年度额度管理的规定,是为了实现水路运输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稳定发展,努力保持社会总运量与总运力大体平衡的一个重要手段。这是一项新规定,过去没有实行过。从一九八八年起,我们将依据国民经济发展对内河运输的总需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和社会的拥有内河船舶总运力,保持总运力适当大于总运量的原则下,经过测算,每年确定一个新增运力额度,委托各省交通厅(局)实行宏观调控,运力过多时可以不增或少增。今年的额度,部将尽早核定下达,请各省按部内河局的通知,提出建议数并随附测算依据,以便平衡核定。
  九、有些联营、合营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向何处报批?
  应按企业所在地及其申请从事的经营范围,按照《细则》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十、经营江海直达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或运输船舶应由谁审批?
  江海直达运输是一个比较广泛的经营范围,含海船进江和江船出海两方面的含义,海船进江视同海船,江船出海视同江船。至于是否允许企业或船舶经营江海直达运输,应视企业或船籍所在地按照《细则》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结合本文第二题的各点解释慎重核定。
  十一、补办一次性审批的期限为一百八十天,原定今年三月底截止。鉴于业务量很大,可否延长一段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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