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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重新发布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重新发布交通部部标准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公路、水路危险货物
 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的通知
 (1988年3月21日 (88)交科技字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各航运局、港务局、海运局、航务管理局、轮船公司,部水运所:
  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草案,业经审查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这两个标准的编号分别为JT3130—88和JT0017—88。
  这两个标准均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部发(88)交科技字26号文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 引用标准
  GB 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90—85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388—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T 0017—88  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3 分类和分项
  3.1 分类。按GB 6944—8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第8类 腐蚀品。
  3.2 分项。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4 包装和标志
  4.1 包装。
  4.1.1 按JT 0017—88的规定执行。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4.1.2 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4.1.3 对包装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出具证明如附录A(参考件),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并报交通部备案。
  4.1.4 国外进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如完整无损,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在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
  4.1.5 凡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4.1.1款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所装货物必须与原装货物无抵触;
  b.所装货物与原装货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必须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并重新标贴。
  4.1.6 危险货物成组包装必须具有能经受多次搬运的强度,并适宜于机械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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