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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本办法及其相应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试行)

  根据《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对重大科技发展项目逐步实行招标制和其他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科技发展计划中的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发项目。
  第二条 科技发展重大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部科学技术局归口,有关业务局协助。招标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发标

  第三条 试行招标的重大科研项目,在编制交通科技发展长远计划或年度计划时确定。
  第四条 根据项目性质,招标通知可以利用报纸公布,也可向具有承担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应载明下述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对项目研究内容的基本要求;
  (三)对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四)完成期限;
  (五)对投标单位的要求或限定;
  (六)报名及递交投标申请书截止日期。
  (招标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

投标

  第五条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先填报投标报名单。名单格式见附件二。
  第六条 报名投标单位应进行资料查寻、社会调查和技术经济分析,编报《投标申请书》一式二份。其中,投标总金额及偿还总金额以密封方式同时寄送。(《投标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
  第七条 对于新产品开发项目,原则上接受有生产能力的单位投标,也可由生产企业与科研、设计单位或高等院校联合投标。联合投标时应明确第一单位。
  对于这一类项目,投标经费实行有偿使用,在项目完成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2~3年),由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还一定份额。视项目性质不同,偿还总额限定为投标总额的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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